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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杰:中国南中国海权益主张的国际法依据

2014-8-25 14:14| 编辑: 蓼水欢歌| 热度: 633℃| 评论: 0

摘要: 自美国助理国务卿拉塞尔于今年2月5日质疑中国在南中国海所划“九段线”的合法性、称对海洋主权提出主张应当基于拥有陆地主权,中国在南中国海“模糊的领土要求”已经在邻国间带来不确定、不安全和不稳定以来,中国南 ...

自美国助理国务卿拉塞尔于今年2月5日质疑中国在南中国海所划“九段线”的合法性、称对海洋主权提出主张应当基于拥有陆地主权,中国在南中国海“模糊的领土要求”已经在邻国间带来不确定、不安全和不稳定以来,中国南中国海权益的国际法依据问题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成为了周边国家质疑并主张其自身南中国海权益的重要借口。

在6月份结束的第13届亚洲安全会议上,当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王冠中在6月1日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发表完相关主题演讲后,南中国海九段线的问题被再次抛出。尽管王副总参谋长对此问题做了简单回应,但显见的是,随着越南与中国,以及菲律宾与中国围绕南中国海问题的争议不断升级甚至扩大,九段线问题已经成为了中国在南中国海权益维护上不能回避、亟需正面回应的关键性问题。

实际上,只要认真地审视历史与相关国际文件,尤其是《旧金山和平条约》和1952年《日台和平条约》有关南中国海问题的处理和规定,就会发现,中国所主张的南中国海权益不仅没有违背当时的国际法,有国际法依据,而且也曾被包括美国等国在内的国际社会成员所广泛所认可和承认。美国现在反过头来质疑中国有关南中国海主张的国际法依据,不过是有意对过去的相关历史“视而不见”,并给人以“猪八戒偷西瓜,倒打一钉耙”的感觉。

九段线的划定

并不违背当时的国际法

在二战期间,为执行其南亚战略,日本占据了南沙群岛。抗战胜利之后,中国政府根据1943年12月签署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7月签署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10月25日开始收复台湾,随后则正式收复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为了使确定的南中国海领土范围具体化,1947年12月1日,民国政府内政部重新审定南中国海诸岛地名172个,并进行公告,同时还出版了《南中国海诸岛位置图》,在南中国海标出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群岛,并采用四群岛的最外缘岛礁与邻国海岸线之间的中线在其周边标绘了若干条断续线,线的最南端标在北纬4°左右。这就是在中国南中国海地图上正式标出的U形断续线。1948年2月,民国政府将此图收入《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公开发行。因该线的形状像英文字母“U”,故也被称为“U形线”。现在一般则称为九段线。

九段线划定的时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还远远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九段线划定时的主要海洋法规则,只有两方面的内容:领海的概念和公海自由的概念。换言之,除了领海之外,其他海域都是公海的范畴。由于九段线以内的海域是中国历史上习惯活动的海域,中国将此海域标注并划定为自己所有,并没有违反当时的任何国际法。甚至,考虑到沿海国均有自己的领海,中国在划定该线的时候,是刻意在最外缘岛屿和相邻国家之间的中间确定的。也就是说,中国当时划定此线不仅没有违背当时的国际法,还严格地遵守了当时的国际法,尊重了该线周边国家所应享有的领海权利。

正因为九段线划定时不仅没有违背国际法,还严格地遵守了国际法,此线一经划定并公布之后,当时的国际社会就没有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周边的东南亚国家也未提出过外交抗议。许多国家包括南中国海周边国家以及前苏联、日本、法国、德国、英国出版的地图上也画上了此条断续线,并注明归属中国。

《旧金山和平条约》和《日台条约》从法律上认可了中国有关南中国海的主张。《旧金山和平条约》是战后战胜国对日签订的和平条约。该条约第2条第6项规定:“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与西沙群岛的所有权利、权源与请求权。”从表面看,尽管此处没有提及南沙群岛等应该归还给谁,好像其地位未定,但只要回顾下和约起草和谈判过程,以及结合当时的特定历史,就可以发现,国际社会对于南沙群岛等属于中国是“心照不宣”的。

在和约拟定过程中,由于美国等国和前苏联在“谁代表中国”及邀请哪个“中国”代表的问题上存在分歧,争执不下,此种分歧就直接影响到了和约之中有关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的条款的拟定。针对和平条约第2条第2项和第6项,苏联曾建议做如下修改: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满洲里、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包括南威岛)的完全的主权,并放弃对这些领土的全部权利、权源和请求权。

但此修正建议在付诸表决时以46票反对、三票赞成和一票弃权而遭致拒绝。这也是前苏联拒绝签署和平条约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此修正案可以看出,在和约拟定过程中,参与和平条约拟定各国对于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属于中国、日本对其权利应予放弃是存在共识的;只是由于冷战的原因,而导致条约没有明文规定日本放弃之后其应归属于中国而已。

另外值得注意的就是,和约第2条共六项,涉及到日本放弃其在战前和战中所非法窃取或非法占据的系列领土,如第一项涉及到对济州岛等权利的放弃,第三项涉及到对千岛群岛等的放弃等。本条中的六项有一共同特征:在涉及到日本放弃其在战前或战中所非法窃取或非法占据的领土时,无一例外地都没有提到放弃之后该特定领土的归属问题。因此,那种认为由于第2条第六项仅单纯地提到日本放弃对于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的权利,而没有提到放弃后的归属,据此便认为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主权未定的论点同样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上述解释能够为随后的《日台条约》第2条的规定所“印证”。《日台条约》第2条规定:“ 根据1951年9月8日签订的《旧金山和平条约》第2条,日本放弃对于台湾、澎湖(澎湖列岛)和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所有权利、权源和请求权。”

必须注意到,《日台条约》“沿袭”了《旧金山和平条约》第2条的规定而提到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的权利,这就清楚地表明:对于日本而言,其当然明知该两群岛属于中国,否则,不会在与台湾的这一双边条约中明确地提到放弃对该两群岛的权利问题。如果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不明,在《日台条约》这样一个双边条约之中,是完全没有必要提到日本放弃对其权利的问题的;如果在归属不明的情形下提到日本放弃对其的权利,这样的处置模式在任何第三方看来同样也是不可理喻的。

而第2条中的其他措辞也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解释:因为该条除了提到日本放弃对于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的权利外,还包括放弃对于台湾和澎湖列岛的权利,并且,台湾、澎湖列岛和南沙群岛、西沙群岛是并列一起的。台湾和澎湖列岛当然属于中国。

将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与台湾等并列排放,而不是像《旧金山和平条约》那样——将日本对于台湾和澎湖列岛权利的放弃放在第2条第2项中,将对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权利的放弃放在第2条第6项中——并明确说明日本放弃对于其的权利,这就清楚地表明,这些地方都属于中国,在战争时期由日本非法占领或非法窃据,现在,日本放弃之后,其当然就“物归原主”了。

作者是法学博士,现任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随着越南与中国,以及菲律宾与中国围绕南中国海问题的争议不断升级甚至扩大,九段线问题已经成为了中国在南中国海权益维护上不能回避、亟需正面回应的关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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